全球即时看!证监会深化公司债注册制改革 压实“看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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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监会深化公司债注册制改革 压实“看门人”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昨日就《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存续期管理、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等四方面的12条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体系。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交易所承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交易所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交易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按照扶优限劣原则,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公司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指导意见》还强化了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完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监管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义务。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形成司法震慑。健全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措施。要求证券公司从项目遴选把关、信息披露、发行承销、受托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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