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开始发放购房补贴?
重磅消息!
(相关资料图)
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2年泰州市区发放购房补贴操作细则 补充规定》
的通知
详情如下
2022年泰州市区发放购房补贴操作细则 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 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201号),对生育二孩、三孩 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以及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规范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购房补贴对象及执行时限
01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以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不含储藏室、 车位、车库、阁楼)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 、购房补贴标准
02
(1)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 未满18周岁)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2)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在市区范围内已使用人才券购房享受过契税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 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03
( 一)申请资料
1.《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可在窗口领取, 一 式三份);
2.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二手房)
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购房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购房者为退役军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一份 (验原件),填写《退役军人基本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2), 并经户籍所在地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购房者为现役 军人的,需提供现役军人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填写《现 役军人基本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3),并经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及泰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
7.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 ;
8.申请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须为购房者,有多个共同购房者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领款人。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区设置的购房补贴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领取《泰州市区购房补贴 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资料后,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资料齐全的, 进入审批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审批。经审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契税 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上加盖“已申请购房补贴” 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由审批人签署意见,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4.发放。审批程序完成后,购房补贴30日内发放到位。
四、 各部门职责
04
1.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和日常管理工作;
2.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审批、发放购房补贴, 登记购房补贴发放信息,每月按住房所属区汇总购房补贴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五、 资金来源及管理
05
对生育二孩、三孩泰州市户籍家庭以及退役军人、现役军人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建局按月向市财政局申请。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年终按实清算,按照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财力分享比例分担。
六、 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06
本次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从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 月31日。特别提醒:申请人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缴纳契税并申报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七、其他事项
07
1.对涉及退还契税事项的,如申请人在已领取购房补贴并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须先到住 房城乡建设局办理购房补贴退回手续,契税征收部门凭住房城乡 建设局出具的已退回购房补贴的证明材料办理契税退税相关手续。
2.购房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放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缴回财政。
3.对直系亲属间(父母、子女、夫妻)更名及合同条款修改 的,经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不注销原合同), 合同备案时间仍以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予撤件。
4.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须承诺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 真实、合法、有效,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市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97号)与《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 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201号) 中关于给予购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6.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等部门会商解决。
图文来源: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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