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济南拟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和期限

近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拟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

至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

档案移交证明

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

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资料图

哪些钱必须进入监管账户呢?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认筹金、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与现行办法相比,《监管办法意见稿》拟对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由“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终止”,调整为“至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这对防止楼盘烂尾进一步上了“保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行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办法意见稿》则进一步提出,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装修标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予以载明。

记者注意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发生较大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规划地上18层以下(包括18层)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000元/平方米执行;规划地上18层以上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300元/平方米执行,精装修的项目,监管标准增加800元/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验收,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项目只有在完成最后一个控制节点后,开发企业才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手续。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通知单终止监管。

对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定金、首付款等预售款已经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人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提交解除合同退款申请,主管部门系统登记后,出具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通知单办理退款手续。

关键词: 预售资金 监管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