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头条:注意!佛山个人住房查询业务,截止至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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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给大家发布了


(相关资料图)

佛山市全市停止

个人住房查询的对外查询业务!

注意啦!为衔接《佛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个人住房

查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现就相关服务过渡和服务指引通知如下

01

服务过渡

个人住房查询有关事项自发文之日起设置过渡期,截止至2023年3月10日。过渡期间,自助终端“个人住房情况查询” 正常提供,服务网点窗口继续办理“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异议复查、失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未成年人个人住房查询、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业务。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宣传指引,做好服务衔接,引导企业群众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避免办事群众“多窗问、多头跑”。

图源图虫(897603084943884304)

02

房产信息查询渠道

个人住房查询有关事项停止后,企业及群众可按需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办理结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市民可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站、佛山智慧房产微信公众号、佛山通App三个渠道进行办理(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理结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市民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三个渠道进行办理(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2)。

摄图网(ID:500805946)

温馨提示:点击下方名片,关注【佛山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购房】可查看佛山购房要求购房指引等信息。(按下图指引回复)

03

数据共享

公安、新市民办、公积金、税务等相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应用“个人住房查询业务”结果的,请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衔接,依托佛山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等所需信息。请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在过渡期内完成所需数据对接。过渡期后,政务服务事项办事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由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业务”结果作为申请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后,原则上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应纸质材料,并按要求相应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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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发布

▌文章及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图虫网、酷吧,已获平台授权

▌编辑:千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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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