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被行长私吞……银行:怪他不经常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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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涉事银行:存款没经常查询 储户有错应担责

01、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涉事银行:存款没经常查询 储户有错应担责

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存到银行后,却被原行长私自挪用。受害人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储户没经常查询存款,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担责。

涉事银行是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李先生一审胜诉后,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开庭前已经有好几次调解会议了,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李先生表示。

涉案银行称储户存在过错。图片来源:受访者

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判2年3个月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经证实,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图片来源:受访者

储户起诉: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存款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印章,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现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涉案银行认为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之后,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拖到现在。”

对于一审判决,邮储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另外邮储江宁支行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此外,邮储江宁支行还认为,陈某、李某等人与时某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因此中间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3月16日,邮储江宁支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由邮储南京分行专人负责,并提供了相应电话,而邮储南京分行工作人员在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挂断电话,之后拒绝接听。

02、男子离婚时才知媒婆私扣8万彩礼 媒婆称是劳务报酬 男子还能要回吗?

彩礼作为我国部分地区的传统婚嫁习俗,体现的是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诚意。男子经媒婆介绍与广西一女子结婚,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时才得知,媒婆私自扣留了8万元的彩礼,称这是做媒的劳务报酬。

这笔钱男子还能要回吗?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经媒婆黄某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谈婚论嫁。黄某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于是李某次日便将20万元彩礼钱转给黄某,并在当天,李某和罗某登记结婚。

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夫妻矛盾,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时,李某才知道,女方仅收到12万彩礼钱。经过后续沟通了解,李某得知,其中不翼而飞的8万元彩礼钱被黄某扣下。

黄某表示,她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介绍李某与罗某认识,并牵线做媒成功,所以收取了8万元作为此事的劳务报酬。

李某要求黄某返还8万元遭到拒绝后,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的黄某,撮合李某和罗某结婚,并收取劳务报酬,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反而是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那就是黄某所持的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已经过期了。很明显,黄某已经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

所以,黄某介绍原告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李某胜诉。考虑到在当今社会中,因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

“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

本案被告介绍原告婚恋并结婚,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所以法院酌定考虑被告收取婚姻中介费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原告。由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且被告确实多占案涉资金未予返还,产生了资金占用费,所以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为宜。

(透视社综合广西高院、新闻晨报、九派新闻、上游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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