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烂尾,买房人的权益终于有希望得到彻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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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了烂尾房处理中常见的两类问题:1、房子造好了,但是房企破产房子被抵押还债情形:“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也可适用。)

2、房子没造好烂尾了:如果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在烂尾房纠纷中,国家的导向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千方百计保护买房人的利益(买房人的利益高于包工头利益高于抵押权人利益高于普通债权人利益)

但是,使用这两条需要注意:国家保护的只是买房人,也就是条文中指出的商品房消费者,以投资为目的的炒房人是不受这两条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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