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存500万当月获35万利息,一年后到期取钱发现余额为零

江苏,南京。王先生存了500万元,当月就获得了35万的利息,几个月后,他又获得了67万的利息,王先生正在高兴的时候,存款行却说:你的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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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手里有500万,他正愁不知道怎么用这笔钱时,王先生的同学却找到了他,说给他介绍一种挣钱的好办法。

王先生没有轻信对方,因为他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所以就委婉地拒绝了同学的好意。

不过同学却主动约见王先生,还带王先生去看他们的规模,王先生发现里面的人不简单,全是开的豪车,并且还对同学毕恭毕敬的。

王先生开始相信同学的实力了,便主动问对方:你怎么做得这么好?同学谦虚地说:他只是知道存款的一些方法而已,所以做起来事情来得心应手。

王先生很是激动,原来同学这也厉害?便问对方:上次他说的赚钱机会还有没有?

同学淡定地回答,那个会有一定局限性,不过收益很高,不知道王先生愿不愿意投入。

王先生想听具体的细节,同学便娓娓道来。他说现在只要定期存满一年的,就会在原来的基础利息上,再多百分之七。

王先生一听很感兴趣,便问同学还有什么要求吗?

同学接着说,要想参与这个活动,必须得一次性存入500万以上,并且在到期前不能支取。

王先生觉得这些都没有问题,同学接着又说,在定期的一年中,只有两次查询的机会,如果储户经常查询,会泄露一些信息。

王先生显得有点犹豫,不过同学又给她来了一句定心语,说存入七天内可以查询真伪,也可以随意退出,但是七天以后,就认定客户同意了协议,必须按照规定来,不然基础利息和额外的7%就没有了。

王先生思考了一会,觉得平时自己也是把钱存在该行的,但是收益很低,既然同样是存钱,为啥不选择收益高的呢?

于是,王先生当天就和同学一起来到了存款行,把自己的500万存了进去,并和同学签订了协议。

同学保证所谈的利息真实有效,如果有误,到时候由他赔偿。而王先生保证一年内钱不取出来,并且最多只查询两次。

不过,王先生的心里还是很忐忑,毕竟这些钱是他所有的家当,于是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就来到了该行,让柜员帮忙查询余额,不过还好,钱还在王先生的账户里,这下他终于放心了。

更令人高兴的是,王先生当月就收到了35万的利息钱,这让他激动了好几天。

不过几个月后,王先生不安的心又开始晃动起来,于是他又去查询账户余额,不过这次和上次不一样了,里面的钱不见了。

王先生赶紧联系同学,问是什么情况?对方却说是存款行暂时挪出来一下,几天后就会返回账户,并且,同学当天又转给王先生67万利息。

王先生拿到钱后,内心又稍微安定了一些,不过,他再也没有之前的激动,毕竟现在王先生最担心的是,账户里的钱是否能返回来。

当王先生想要再次去查询余额时,却想到承诺协议的内容,如果查询余额超过两次,利息和7%将会全部清零。

就这样,王先生终于等到存款到期,他赶紧来到该行,要求把钱全部取出来。

不料柜员却告诉他,账户余额为0,王先生赶紧联系同学,可是对方语音提示为空号,王先生感觉不妙,于是报了警。

很快,同学张某被抓获,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了全部过程。

当他得知王先生有500万后,就精心做了这个局,他在王先生存入的第二个月,就去挂失了存单,声称自己不小心弄丢了。

柜员便重新给他补办了账户,张某借此把钱转了出去,打进了自己的账户里。

最后,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并要求返回王先生的500万。

可是,张某把诈骗去的钱挥霍得所剩无几了,即便最后判张某返回王先生全部的金额,但真正能拿到手的可能几乎为0。

所以王先生起诉了存款行,要求对方负全部的责任。

一、存款行该不该承担责任?

柜员在王先生没有去柜台的情况下,就凭张某说500万的存单丢失了,需要挂失存单就给补办了。

并且张某刚补办完存单,就要求柜员把500万转账到其他账户,作为存款行的柜员,存在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由于柜员不对储户的信息进行核实,就随意补办存单,进行转账。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存款行承担。

二、王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先生想要获取高额的收益,在第一次发现钱不见了后,还在听信张某的说辞,说存款只是暂时挪用,等几天就会返回账户。

这样的谎言,王先生却一直信以为真,这种贪图便宜的心理,也是造成王先生损失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事件中,由于王先生图高收益,才导致的这种后果。

最后判王先生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存款行承担30%的责任,需要赔偿王先生150万。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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