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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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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测算平均征地综合地价比上轮提高1385元/亩
今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本轮更新调整工作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后逐级上报,并经市级、自治区级综合平衡后形成最终成果。调整后,全区共划分333个征地区片,比上轮减少7个,进一步缩小了地区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差距。
按面积加权平均测算,目前全区平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521元/亩,比上轮提高了1385元/亩,上涨3.14%,实现了新旧成果平稳过渡、标准有提高的目标。
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照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应当结合市经济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障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六、2020年3月31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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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广西news、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值班编辑:檀宁岚
责任编辑:闫佳佳
值班主编: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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