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姜堰区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2022年度姜堰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4731元。经研究决定,2023年度姜堰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350元、每人每月3750元。现将《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5月24日
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35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
2. 人均月收入低于235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
3. 人均月收入处于2350(不含)—375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姜堰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