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议:广州明确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应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印发

新快报讯 记者陈慕媛 通讯员穗规资宣报道 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下称《办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细化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


(资料图片)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

在“总则”中,本次修订主要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该章节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结合上位法及全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提出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三是细化了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时,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外,还要求与使用权人签订。过半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村集体的相关奖励费用纳入财务公开制度中。

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征收土地补偿”对补偿内涵、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补偿内涵新增“农村村民住宅”。二是补偿对象中,明确未经确权登记的,如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三是本办法不再附带具体的补偿标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四是明确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各个权利人之间争议的解决路径。

“征收土地安置”对征地安置进行了细化,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其一是明确补偿安置依据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存量农村住宅安置的依据。

二是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标图建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开展改造的条件。参考此规定,《办法》对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现状建筑,明确相应的补偿安置方式。三是与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衔接,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 征地补偿 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