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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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2月1日,据广东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清远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消息,自今日起,在清远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简称“冲还贷”)业务。

据悉,“冲还贷”是指已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使用本人在清远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足额自动冲抵公积金贷款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额。开通冲还贷的申请条件包括,借款人在清远市缴存公积金且已与该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在该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上述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等。

冲还贷具体冲抵规则为,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贷额小于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合计可提取余额的,自动全额冲抵(公积金账户最少保留1元),优先冲抵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再冲抵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公积金贷款当月应还贷额大于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缴存人公积金账户合计可提取余额的,不进行冲抵,仍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预留的还款银行账户中足额划扣。每月冲抵时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日。

此外,根据通知,缴存人在开通冲还贷业务前,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的,不能办理冲还贷开通业务;缴存人开通冲还贷业务后,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的,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王心

关键词: 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 借款合同